| 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19-10105231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8-05 |
| 文号: | 东政告〔2019〕1号 | 文件登记号: | 无 |
| 有效性: | 废止 | ||

东阳市人民政府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公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通告(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金市编办函〔2016〕6号)和《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委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由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东阳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74项);
(二)行使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11项);
(三)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8项);
(四)行使市政公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54项);
(五)行使工商行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2项);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行业排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计14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第一批163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统一由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与之对应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三、本通告自2019年9月6日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目录(第一批)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附件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目录
(第一批)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备注 |
一、市容环卫类(74项) | ||||
1 | 处罚-03858-000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2 | 处罚-04608-000 | 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 | 处罚-04611-000 |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 | |
4 | 处罚-04901-000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5 | 处罚-04902-000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6 | 处罚-04903-000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7 | 处罚-04904-000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8 | 处罚-04905-000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
9 | 处罚-04906-000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 | |
10 | 处罚-04907-000 |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11 | 处罚-04908-000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 |
12 | 处罚-04909-000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3 | 处罚-04910-000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4 | 处罚-04911-000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15 | 处罚-04912-000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16 | 处罚-04913-000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 | 处罚-04914-00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18 | 处罚-04915-000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9 | 处罚-04916-000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20 | 处罚-04917-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21 | 处罚-04918-000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2 | 处罚-04919-000 |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3 | 处罚-04920-000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24 | 处罚-04921-000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 |
25 | 处罚-04922-000 |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6 | 处罚-04923-000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7 | 处罚-04924-000 | 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8 | 处罚-04925-000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9 | 处罚-04926-000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
30 | 处罚-04927-000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1 | 处罚-04928-00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32 | 处罚-04929-000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33 | 处罚-04930-00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34 | 处罚-04931-00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35 | 处罚-04932-000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
36 | 处罚-04933-0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37 | 处罚-04934-00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38 | 处罚-04935-0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39 | 处罚-04936-000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40 | 处罚-04937-00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41 | 处罚-04938-00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42 | 处罚-04939-00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43 | 处罚-04940-00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44 | 处罚-04941-00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45 | 处罚-04942-0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46 | 处罚-06823-000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
47 | 处罚-03997-00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三十一条 | |
48 | 处罚-03999-00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49 | 处罚-04004-000 |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50 | 处罚-04005-000 | 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51 | 处罚-04008-00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52 | 处罚-04010-000 |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九条 | |
53 | 处罚-04033-000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七条 | |
54 | 处罚-04038-000 |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55 | 处罚-04340-000 |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三十条 | |
56 | 其他-01092-00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备案的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九条第三款 | |
57 | 处罚-04615-000 |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第二十六条 | |
58 | 处罚-04616-000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第二十七条 | |
59 | 处罚-04617-000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第二十八条 | |
60 | 处罚-04618-000 |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处罚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第二十九条 | |
6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或者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62 | 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
63 |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64 | 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65 | 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66 | 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
68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69 |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70 | 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71 | 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72 | 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73 | 饲养犬只妨害他人生活等行为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74 |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的公共场所的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二、园林绿化(8项) | ||||
75 | 处罚-00944-000 | 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76 | 处罚-00945-000 |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77 | 处罚-00946-000 | 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78 | 处罚-00947-000 |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79 | 处罚-00949-000 |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80 | 处罚-04995-000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
81 | 处罚-06171-000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等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82 | 处罚-05002-000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三、市政公用(54项) | ||||
83 | 处罚-4943-000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84 | 处罚-4944-000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85 | 处罚-4945-000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86 | 处罚-04946-00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 |
87 | 处罚-04947-00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
88 | 处罚-04948-000 | 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
89 | 处罚-04950-000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
90 | 处罚-4951-000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91 | 处罚-4952-0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
92 | 处罚-4953-000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93 | 处罚-4954-000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94 | 处罚-4955-000 | 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95 | 处罚-4956-000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96 | 处罚-05575-00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或者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仅限于涉及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或者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 |
97 | 处罚-05553-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 |
98 | 处罚-05554-000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 |
99 | 处罚-05559-00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00 | 处罚-05560-00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01 | 处罚-05561-00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02 | 处罚-05562-000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03 | 处罚-05563-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 |
104 | 处罚-05564-000 | 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封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105 | 处罚-05565-000 | 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处罚 |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 |
106 | 处罚-06177-000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107 | 处罚-06178-000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一条 | |
108 | 处罚-06179-000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109 | 处罚-06180-000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10 | 处罚-06181-000 |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111 | 处罚-06182-000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12 | 处罚-06183-000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13 | 处罚-06821-000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14 | 处罚-06822-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15 | 处罚-04959-00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16 | 处罚-04960-000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117 | 处罚-04961-000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18 | 处罚-04962-000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119 | 处罚-04963-000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20 | 处罚-04964-000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21 | 处罚-04965-000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等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122 | 处罚-04966-000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123 | 处罚-04967-000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124 | 处罚-04968-000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125 | 处罚-04969-000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26 | 处罚-04970-000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27 | 处罚-04973-000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28 | 处罚-04974-000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29 | 处罚-04975-000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30 | 处罚-04976-000 | 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31 | 处罚-04977-000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32 | 处罚-04978-00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33 | 处罚-04979-00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134 | 处罚-04980-001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135 | 处罚-04981-000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136 | 处罚-04982-00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四、环境保护(14项) | ||||
137 | 处罚-00847-000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
138 | 处罚-00848-000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
139 | 处罚-06548-000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
140 | 处罚-06485-000 |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仅限于涉及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
141 | 处罚-06493-000 | 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仅限于涉及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
142 | 处罚-06552-000 | 拒绝固废污染检查、拒不改正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 仅限于涉及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
143 | 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装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仅限于涉及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 |
14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145 | 处罚-06542-000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仅限于涉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
146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仅限于涉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 |
147 | 处罚-06544-000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仅限于涉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
148 | 处罚-06547-000 | 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仅限于涉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
149 | 处罚-06917-000 | 拒绝大气污染防治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仅限于涉及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的行为 |
150 | 处罚-06549-000 |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仅限于涉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
五、城乡规划(11项) | ||||
151 | 处罚-05006-00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152 | 处罚-05008-000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153 | 处罚-05012-000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54 | 处罚-05013-000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55 | 处罚-05019-000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
156 | 处罚-05020-000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 |
157 |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58 | 强制-00220-000 | 查封施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
159 | 强制-00221-000 | 强制拆除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
160 | 强制-00222-000 | 对逾期不改正的代履行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 | |
161 | 强制-00310-000 | 拆除违法建设继续建设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
六、工商行政(2项) | ||||
162 | 处罚-02107-000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仅限于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
163 | 强制-00117-000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 | 仅限于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
备注:权力事项基本码、名称和依据与省权力事项库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