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07-10105232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07-05-28 |
| 文号: | 东政办发〔2007〕63号 | 文件登记号: | 无 |
| 有效性: | 废止 |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东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东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和县内各镇乡(街道)、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县城通往各镇乡(街道)、镇乡(街道)与镇乡(街道)以及镇乡(街道)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镇乡(街道)通往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镇乡(街道)通往建制村、建制村际间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具体实施。
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益行政村负责;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受益行政村负责。
各镇乡(街道)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各镇乡(街道)养护里程及养护工作实际,落实工作人员;各受益行政村建立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小组。
第三章 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组织大中修工程及较大水毁、塌方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验收。
(六)指导、监督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并组织考核。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切实做好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建设。
(四)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并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并参与养护质量检查验收。
(六)负责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七)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八)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编制管养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拟订水毁、塌方等工程的修复方案,报市交通局审核,筹措资金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县道、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开展公路巡查,落实养护管理小组及养护承包人,签订养护合同,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职责。
(五)负责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六)及时上报危害公路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路受益村职责:
(一)负责落实养护承包人并签订养护合同;对本村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阻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
(二)负责筹措较大水毁和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在乡镇(街道)养护管理站的指导下及时做好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 养护承包人员职责:
(一)自觉配合接受检查、考评和社会监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二)做到安全生产,穿戴安全帽和标志服,遵守操作规程,消除事故隐患。
(三)清扫路面,清理垃圾和积水,保持路面整洁。
(四)按规范要求整修路肩、边坡,清除路肩杂草、杂物、种植物。
(五)及时报告和阻止红线内建筑、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危害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第十三条??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1、上级补助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
2、上级补助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较大水毁修复、公路改造及专项整治等工程的资金;
3、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当年征收的可用资金(其中用于日常养护20%,用于养护工程维修80%);
4、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资金管理
以上筹措的资金专项用于县级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县级农村养护工程改造、维修等。其中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每半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进行考核,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将资金下拨具体承担县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市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的养护工程资金的安排,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编制养护工程改造、维修计划,组织工程论证和验收,市财政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计划拨款。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村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1、镇乡(街道)、村级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由镇乡(街道)、受益村自筹,市财政适当补助;
2、镇乡(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镇乡(街道)和设线受益村负责筹措,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由村道受益村负责筹措。
(二)资金管理:
各镇乡(街道)、村应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民政府与交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市政府对交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占市年度考核总分的2%。年终对镇乡(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养护承包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管养好的镇乡(街道)及个人给予表扬及物质奖励,对管养差的镇乡(街道)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不能胜任公路养护的小组或承包人解除养护合同。
第十六条??被评为镇乡(街道)级年度文明公路、县级年度文明公路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