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4-16 15:19

信息来源: 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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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因该行为影响审计实施等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其中“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主动提供补正资料等情形。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在审计实施期间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挽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减轻危害后果措施。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大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因该行为影响审计实施等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其中“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主动提供补正资料等情形。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在审计实施期间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挽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减轻危害后果措施。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大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