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06 11:13
信息来源: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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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
2.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
3.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
4.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5.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
6.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7.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8.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
9.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屠宰)
10.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
11.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
12.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植物保护)
13.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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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2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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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品种持有人或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种子、植物新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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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品种持有人或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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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仅为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3.货值金额一千元以内的; 4.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相关种子尚未销售或虽已销售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3.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水分不符合规定,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30%以内的; 3.货值金额二千元以内的; 4.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5.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退赔相关货款、上交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 2.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检测指标单项不合格,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50%以内或净度实测值低于标准要求值5%以内; 3.货值金额二千元以内; 4.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5.初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6.未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检测指标单项不合格,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50%以上或净度实测值低于标准要求值5%以上的; 3.未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为多项检测指标不合格的; 3.经营的劣种子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4.无证经营劣种子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超出规定区域出售或串换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的; 2.违法主体仅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的; 3.出售、串换种子的区域仅限农民所在乡镇的相邻乡镇或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 4.主动配合调查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生产经营两种及以下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3.相关种子尚未销售或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生产经营三种及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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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因副证未及时变更,导致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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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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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1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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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2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符合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情形的不考虑货值金额和品种数量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外省审定品种未按规定引种备案即在本省推广销售的; 2.对该品种而言,外省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4.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5.依法退赔相关货款,主动上交或自行销毁相关种子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审先推的品种仅限于鲜食玉米类和鲜食大豆类农作物品种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3.推广销售的品种数量在两种及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3.推广销售的品种数量在三种以上五种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推广销售的品种数量在五种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符合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情形的不考虑货值金额和品种数量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3.依法退赔相关货款,主动上交或自行销毁相关种子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符合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情形的不考虑货值金额和品种数量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3.依法退赔相关货款,主动上交或自行销毁相关种子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符合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情形的不考虑货值金额和品种数量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3.依法退赔相关货款,主动上交或自行销毁相关种子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或推广销售的品种数量在五种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引发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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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7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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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8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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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9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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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六倍以上四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导致我国种质资源流失的; 4.引发植物疫病传播、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20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仅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2.销售的种子仅为拆包销售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4.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5.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销售的种子来源于合法渠道的。 3.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销售的种子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仅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2.销售的种子仅为拆包销售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4.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5.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销售的种子来源于合法渠道的。 3.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销售的种子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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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销售的种子来源于合法渠道的; 3.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相关种子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2.销售的种子来源于合法主体的;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编造档案逃避检查,给种子溯源带来影响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在责令改正前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按照规定备案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经营或者代销的种子来源于合法主体的; 3.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4.在责令改正前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按照规定备案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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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种质资源灭失、无法复原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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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种质资源灭失、无法复原的; 3.造成植物疫病传播、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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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百二十万元以上三百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百四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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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动植物疫病发生、扩散的; 3.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 | /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拒绝监督检查,能主动或经劝告后立即改正,未对检查产生影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或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阻挠监督检查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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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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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农药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续展,且未续展时间在90天以内的; 3.相关农药产品检测合格的; 4.相关农药尚未销售或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农药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续展,且未续展时间在90天以上的; 2.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相关农药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在农药中添加隐性成分或禁用成分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3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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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按产品标准要求仅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且检测值偏离标明值30%以下,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3.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4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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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情形仅涉及委托加工、分装卫生用农药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4.主动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 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4.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5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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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的;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6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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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部分进货、销售记录不全,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补正,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的;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记录逃避检查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检查的; 4.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7 | 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经营卫生用假农药的; 2.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上交或自行销毁相关农药的; 3.货值金额500元以内的; 4.相关假农药尚未销售或者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经营卫生用假农药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相关农药未销售或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4.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经营卫生用假农药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相关农药未销售或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4.未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在农药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3.存在无证经营假农药,无证经营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等交叉情形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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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涉案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3.未对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情形仅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或按产品标准要求一个农药产品仅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且检测值偏离标明值30%以下的; 3.经营三种及以下劣质农药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多次违法的; 3.按产品标准要求有多项指标不合格;或不合格检测值偏离标明值30%以上的;或经营三种以上五种以下劣质农药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2.经营五种以上劣质农药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9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情形: 1.违法情形为仅限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2.未按规定备案不超过90日的; 3.该分支机构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4.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2.违法主体为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已尽到查验义务,主观无过错的; 3.初次违法的; 4.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0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采购、销售的农药来源于合法主体;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未出售或者已售出的农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仅限于采购、销售卫生用农药的; 2.初次违法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内; 4.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出售或者已售出的农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1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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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且未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台账记录逃避检查的; 3.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2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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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13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 防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可食用农产品上使用禁用农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情形仅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3.使用的农药并非用于食用农产品,或虽然用于食用农产品但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2)相关农产品未销售或者已销售的农产品未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使用的农药为非禁用药,或未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3.能够采取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改正,或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使用单一的禁用农药的; 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4.使用非剧毒、高毒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人员患病、死亡等恶性后果的; 3.使用多种禁用农药的; 4.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5.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6.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7.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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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记录逃避检查的; 3.对农业生产事故调查、农药溯源产生影响的; 4.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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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 收缴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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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
从重 | / | / | ||||
17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违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能够按期整改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以外的情形。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从重 | / | / | ||||
18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义务的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使用的农药包装与农用薄膜不足以对土壤环境产生危害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万元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土壤、周边环境污染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9 |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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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部分数据信息记录不全。 | 可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未建立回收台账且无法补正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变造台账记录,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按规定备案不超过90日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农业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 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农药经营者的; 2.违法情形为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3.及时改正,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法退赔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展示信息严重失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 3.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4.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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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后续能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改正的; 3.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给农业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4.相关产品未销售或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采取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4.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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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采取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4.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采取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4.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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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仅转让给一家主体的; 3.肥料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转让两家以上主体的; 4.肥料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肥料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经批准续展登记,且未经批准期间为30天以内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生产的相关产品检测合格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经批准续展登记,未经批准期间为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生产的相关产品检测合格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未经批准期间为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未经批准期间为180天以上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生产的相关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5.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4.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3.肥料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肥料未附着标签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4.肥料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5.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肥料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4.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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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或建议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或建议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或建议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2.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或建议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
2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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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并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3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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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后续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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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后续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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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部分记录无法予以补正,后续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属于未建立生产记录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变造记录逃避检查且逾期不改正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使用违禁兽药饲养食用性动物的依据本条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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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3.仅使用一种禁用投入品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使用两种及以上禁用投入品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等恶性后果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7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销售含有违禁兽药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据本条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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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农产品经营者能提供农产品合法来源的; 2.主动配合调查,停止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的; 3.初次违法的; 4.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但能主动配合调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8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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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尚未销售相关产品或在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点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二点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9 |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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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相关情形与《兽药管理条例》中事项重复的,优先适用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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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的农产品为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且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3.相关农产品尚未销售或及时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的; 4.化学物质残留含量超过标准1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销售的农产品为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3.相关农产品已销售,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无法追回的; 4.化学物质残留含量超过标准1倍以上5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销售的农产品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化学物质残留含量超过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造成消费者患病、中毒、死亡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5.化学物质残留含量超过标准10倍以上的; 6.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相关情形与《兽药管理条例》中事项重复的,优先适用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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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3.相关农产品尚未销售或及时追回已经销售农产品的; 4.生物毒素或微生物检测值超过标准1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2.相关农产品已销售,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无法追回的; 3.生物毒素或微生物检测值超过标准1倍以上5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生物毒素或微生物检测值超过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3.含有病原微生物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生物毒素或微生物检测值超过标准10倍以上的; 5.含有高致病性微生物的; 6.造成消费者患病、中毒、死亡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7.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2 |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相关情形与《兽药管理条例》中事项重复的,优先适用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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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3.相关农产品尚未销售或及时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的; 4.检测含量超过标准1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的; 2.相关农产品已销售,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无法追回的; 3.检测含量超过标准1倍以上5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检测含量超过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造成消费者患病、中毒、死亡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5.检测含量超过标准10倍以上的; 6.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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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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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5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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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逾期不改正但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农产品尚未销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逾期不改正但主动配合调查的; 2.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逾期不改正但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农产品尚未销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逾期不改正但主动配合调查的; 2.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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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农户的; 2.货值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3.初次违法的; 4.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但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9 |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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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但后续能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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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拒绝监督检查,能主动或经劝告后立即改正,未对检查产生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或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阻挠监督检查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不按照法定情形、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国务院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情形、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情形、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相关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事项相同的,优先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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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22 | 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履行义务的 | 《国务院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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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主体为生产企业;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患病、住院等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情形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23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及时将标牌恢复原状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者非多次违法但未及时将标牌恢复原状的。 | 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标牌彻底损毁,无法恢复原状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 | 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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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记录、购买者信息,给案件追查、产品追溯等造成影响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构成《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的事项的,优先适用上述条例内容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相关农产品未销售的; 2.主动或在期限内改正的; 3.检测含量超过标准2倍以下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但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检测含量超过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的,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 3.检测含量超过标准15倍以上的; 4.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5.伪造变造证据或存在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 | 可以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构成《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的事项的,按照上述条例内容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农户的; 2.使用的来源合法的投入品、饲料中被掺入人用药、原料药且当事人主观不知情的; 3.相关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4.主动配合调查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农户的; 2.当事人确实无法说明或无法查明人用药、原料药来源的; 3.相关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4.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但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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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部分生产记录未予以补正,后续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属于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且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逃避检查的; 3.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8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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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等各类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9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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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0 |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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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部分记录未予以补正,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且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对农产品溯源产生影响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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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从非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且谎报的受检植物为同一批次或同一区域;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活动; 4.主动配合调查;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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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调换或者夹带的是从非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的植物、植物产品;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活动; 4.主动配合调查;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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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未检疫的植物产品来自非疫情发生区;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性活动; 4.主动配合调查;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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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未检疫的植物产品来自非疫情发生区;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性活动; 4.主动配合调查;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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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销毁带有检疫对象的材料,终止生产、推广、试验;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性活动;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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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性活动; 3.种植或者隔离试种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来自非疫情发生区或者种植地点与指定地点种植条件相近;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等的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当事人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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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植物来自非疫情发生区,未引起疫情传播; 3.及时补办检疫手续或销毁问题物品;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为非经营性活动;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2.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货物价值12.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执法; 3.因违法行为造成植物疫病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相关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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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 2.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后,未就许可内容进行生产或销售; 3.主动向有关单位说明其违法行为,申请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采取贿赂手段取得证明文件; 3.造成饲料使用者重大损失、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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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收缴、撤销、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从重 | / | / | ||||
3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任一情形,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 2.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货款;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3.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对饲料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3.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4 | 有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及时改正;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未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 4.未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 2.逾期不改正或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 3.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 4.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5 | 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3.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6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主动上交或销毁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未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4.未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或在可食用动物饲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物质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7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或者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3.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8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3.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9 | 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未对生产的宠物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上述原料未用于生产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上述原料已经用于生产; 3.主动配合调查; 4.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其他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恶意串通,故意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的; 3.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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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相关产品未销售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上述原料已经用于生产; 3.主动配合调查; 4.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2 | 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 2.限期内对缺失记录予以补正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未建立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且无法补正相关材料;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编造记录数据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调查、货值认定等产生影响的; 3.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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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非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上30%以下罚款 | ||||
1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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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4.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测存在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6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4.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 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测存在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7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4.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测存在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8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4.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测存在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9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四)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退赔相关货款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 4.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5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测存在禁用物质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依法退赔违法所得的; 3.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4.主动上交或已自行销毁违法经营的产品。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且拆包销售的饲料种类在两种及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拆包销售的饲料种类在三种以上五种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4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拆包销售的饲料种类在五种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6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及时补正台账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逾期不改正,但后续能予以补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改正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44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编造台账记录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6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未销售或及时召回,主动退赔相关货款的; 4.主动上交或销毁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违法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3.及时召回相关产品,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4.主动上交或销毁相关产品的。 5.未因相关产品问题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或死亡或引发生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无法召回但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4.未因相关产品问题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或死亡或引发生产事故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因相关产品问题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或死亡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44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引发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6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宠物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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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非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产品存在致使动物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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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非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产品存在致使动物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未完全尽到查验义务,但能证明产品来源主体合法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主动退赔相关货款,上交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销售产品的。 3.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上交相关产品的; 4.未因相关产品问题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或引发生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因相关产品问题造成饲养者动物患病、死亡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引发农业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6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未完全尽到查验义务,但能证明产品来源主体合法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主动退赔相关货款,上交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7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未完全尽到查验义务,但能证明产品来源主体合法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主动退赔相关货款,上交相关产品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8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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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29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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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饲料中含有禁用物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0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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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饲料经检测不合格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1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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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2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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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饲料经检测不合格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3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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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4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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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相关动物染病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5 | 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情形符合《农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非主观过错,能证明产品来源主体合法的; 3.主动配合调查,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养殖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5.1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7.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相关饲料检测不合格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1.责令其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该项裁量所述“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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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3.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包含兽用疫苗)的; 4.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2.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6.生产兽用疫苗的。 | 没收其生产设备,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 ||||
2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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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3.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4.未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货值金额2000元上1万元以下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3.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4.未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4.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经营假劣兽药、人用药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5.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3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该项裁量所述“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上缴或销毁违法产品的; 4.涉案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仅为经营行为的; 2.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3.初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4.涉案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生产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采取补救措施召回产品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下列任一情形:①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②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③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④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⑤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4.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5.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6.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2.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3.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4.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5.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6.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7.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8.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9.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种以上的:①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②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③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④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⑤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10.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11.对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4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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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5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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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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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从轻 | / | / | ||||
一般 | 未建立兽药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冷链运输等记录且无法补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其他属于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4.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冷链运输等记录的; 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的; 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7.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7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停止实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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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及时停止实验;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病原微生物泄露、疫病传播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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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仅涉及一种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涉及三种及以上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3.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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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从重 | / | / | ||||
10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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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 | / | ||||
从重 | 拒不改正且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影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11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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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如销售假劣兽药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3.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
12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情形仅为动物诊疗机构对非食用性动物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对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3.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用药动物患病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3.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未建立用药记录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 3.造成用药动物患病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用药动物死亡的; 4.伪造、变造用药记录来逃避检查或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因疏忽遗漏用药记录的; 2.主动或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予以补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2.逾期不改正,后续予以补正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用药记录无法补正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用药记录或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违法情形为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性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的; 3.因非食用性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的; 4.非食用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的; 5.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的; 6.未造成用药动物患病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造成用药动物患病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3.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的; 4.未使用禁用药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未建立用药记录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 3.造成用药动物患病的; 4.使用禁用药品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用药动物死亡的; 3.伪造、变造用药记录来逃避检查或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因临床试验死亡未经检测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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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严重或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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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或及时追回擅自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案件调查、取证造成重大影响或被查封、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无法追回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的; 2.主动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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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
19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2.主动配合调查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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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21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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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 2.主动配合调查;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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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 1.批准机关不予受理的; 2.批准机关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的。 | 警告 | ||||
一般 |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情节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区分危害后果都是一千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不再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或其他危害后果;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无从重处罚情形,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其他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不再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不配合调查,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情节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情节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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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处理,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染疫动物不涉及二类及以上的动物疫病,无从重处罚情形,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染疫动物涉及一类动物疫病的; 4.染疫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流入加工或者流通环节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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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行为时间较短,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行为持续较长时间,导致疫病感染风险较高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的; 2.导致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按照第一百条规定处罚;不合格的按照本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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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仅为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3.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 4.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以上动物疫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及以上动物疫病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销售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动物疫病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感染一类动物疫病的; 4.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满足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条件并在责改期限内及时补办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但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状态持续较长,导致动物疫病发生风险较高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符合《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依据本事项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未造成或明显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具备防疫条件的违法状态持续较长,导致动物疫病发生风险较高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运输的动物合法合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正行程路线或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未造成明显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3.无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编造路线、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已取得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3.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补检且检疫合格,未造成明显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未造成或最终不具有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种用、乳用动物存在导致动物疫病发生较高风险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主动或在责改期限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处理,未造成或最终不具有危害后果的; 3.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不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以上动物疫病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种用、乳用动物存在导致动物疫病发生较高风险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货主,不涉及其他承运人的; 2.主动配合调查的; 3.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4.案发前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的; 2.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4.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或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补检合格的。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但经补检合格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3.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销售产品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法补检的; 3.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4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动物补检,且检疫合格的,不再具有危害后果;或者案发前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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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运输费用二点二倍以上三点四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运输费用三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6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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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配合调查的; 2.车辆未经过高风险疫病区的。 |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的; 2.车辆途经高风险疫病区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对运输人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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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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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仅涉及持有相关证明、标识,尚未使用或已经使用但相关动物尚未销售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使用伪造、变造标识、证明的动物已经销售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使用的标识的畜禽存在染疫的; 3.隐匿、毁灭证据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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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二千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导致被作为证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灭失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2.在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期间从事诊疗活动且被查处时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主动配合调查; 4.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法退赔价款的; 5.未造成动物死亡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仅开展驱虫、疫苗接种、快速诊断等对公共卫生安全不构成危害的行为且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的; 3.引发消费纠纷依法退赔价款的; 4.未造成动物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3.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4.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且造成诊疗动物死亡个数在2只及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死亡的,罚款起罚额度为六千元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且造成诊疗动物死亡个数在3只以上5只以下的; 2.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造成诊疗动物死亡个数在5只以上的; 4.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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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但不涉及一、二类动物疫病,疫病扩散范围小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 2.致使多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者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22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日以内的; 2.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法退赔价款的,未危害后果的; 3.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执业兽医予以备案的; 4.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 5.未造成动物死亡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情形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的; 3.未造成动物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3.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4.诊疗机构聘用未经备案的人员在3人及以下或机构内未备案人员总计诊疗次数在10次以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不计算在内)的; 5.未备案人员诊疗次数在5次以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不计算在内)的; 5.造成动物死亡数量在2只及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死亡的,罚款起罚额度为六千元,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罚款起罚额度为一万五千元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聘用未经备案的人员在4人以上6人以下的; 2.机构内未备案人员总计诊疗次数在10次以上20次以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不计算在内)的; 5.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聘用未经备案的人员在6人以上的; 5.机构内未备案人员总计诊疗次数在20次以上(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不计算在内)的; 5.未备案人员诊疗次数在10次以上(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不计算在内)的; 7.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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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4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未经批准的诊断试剂卡按照假兽药处理但不列为从重处罚情形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使用不符合规定,仅用于诊断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2.主动配合调查,上交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使用假劣等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5 | 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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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能及时改正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3.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执业兽医紧缺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6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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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 | /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生产经营不合格兽药器械数量巨大的; 2.兽药器械有多项检测指标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的; 3.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给消费者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的; 2.违法主体为从事动物饲养的个人的; 3.已对相关动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谎报、编造动物染疫情况的; 3.以暴力手段阻止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监测、监测、评估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28 | 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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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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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病料、病原未发生泄露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2.在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期间从事诊疗活动且被查时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法退赔价款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2.被查处时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初次违法的; 4.主动配合调查的; 5.引发消费纠纷的,依法退赔价款的; 6.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给消费者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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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上交相关证件,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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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33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者未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予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情形的; 3.严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4 | 动物诊疗机构未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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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但不涉及一、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病扩散范围小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 2.致使多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者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35 | 动物诊疗机构有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日以内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执业兽医予以备案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3.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动物诊疗机构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3.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瞒报、谎报动物染疫情况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37 | 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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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等辅助性诊疗工作的; 3.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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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39 | 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3.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谎报、编造执业活动情况的; 3.未报告的情况对动物防疫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40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情形为事项(一)(二)(三)的; 2.未危害后果的; 3.主动改正或者期限内及时补正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1 |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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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2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满足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条件并及时补办,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履行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义务持续较长时间,导致动物疫病发生风险较高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未造成或明显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具备防疫条件的违法状态持续较长,导致动物疫病发生风险较高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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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5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2.涉案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自身符合相关规定,防疫制度执行正常;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谎报、编造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3.以暴力手段阻止调查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46 | 水产苗种未经产地检疫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 2.违法主体为货主,不涉及其他承运人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的; 5.案发前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的; 2.违法情形仅为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3.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4.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 5.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以上动物疫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 2.违法主体为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的; 3.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4.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5.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或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补检合格的。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3.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及以上动物疫病的; 4.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销售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 2.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标志但经补检合格的; 3.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4.相关产品尚未销售或能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销售产品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的; 2.多次违法的; 3.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4.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涉及人畜共患病和二类动物疫病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的; 2.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法补检的; 3.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感染一类动物疫病的; 5.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等情形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且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7 |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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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送达时间与检疫证规定时间严重不符合且捏造事实的; 3.实际运输的数量远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捏造事实的; 4.以暴力手段阻止调查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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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台账、视频记录不全,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同时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采取伪造、变造台账、监控视频等行为导致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无法核查、追溯等后果的; 3.造成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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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少部分数据未予以录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 | ||||
从重 | 拒不改正,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数据录入防疫数字系统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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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未从高风险疫病地区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运达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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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召回相关动物,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外运出场的动物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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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调入动物或动物产品较少,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调入动物或动物产品数量较大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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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少量情况未予以报告,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采取虚报、谎报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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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该批动物、动物产品无染疫风险,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情形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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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从重处罚情形的; 3.严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56 | 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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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仅涉及少量事项未予以报告的,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采取虚报、谎报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的; 3.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57 | 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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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对诊疗宠物产生影响,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发生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屠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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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从重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2 |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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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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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召回或停止屠宰,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拒不召回或停止屠宰,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拒不召回或停止屠宰,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召回或停止屠宰,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4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场所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的; 2.涉案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宰杀的猪仅为1头的; 3.主动上交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的; 4.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5.未发生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的; 2.涉案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宰杀的猪在2头以下的; 3.初次违法,主动上交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的; 4.未发生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的; 2.非多次违法,主动上交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的; 3.未发生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营利性活动的; 2.多次违法且未发生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3.发生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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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该裁量阶次适用于拒不改正情形,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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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符合以下情形的: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不规范流程不足以造成出厂检验不合格猪肉的; 3.违法期间出厂的猪肉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拒不配合调查的; 2.相关不规范流程存在导致出厂检验不合格猪肉的; 3.违法期间出厂的猪肉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期间出厂的猪肉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3.伪造、编造生猪产品出厂、查验、处理等记录的; 4.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5.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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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1.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猪肉来源于病死猪或者猪肉中含有禁用药物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8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的; 2.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场所被用于生猪屠宰或设施被用于储存生猪产品,且未收取租金或租金在合理范围内的; 3.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4.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场所被用于生猪屠宰或设施被用于储存生猪产品,且未收取租金或租金在合理范围内的; 3.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2.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且未收取租金或租金在合理范围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3.租金明显高于合理范围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3.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4.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 5.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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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生猪被注入禁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1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屠宰厂内员工违反规定自行屠宰,屠宰厂及其主管人员对此不知情的,不按此事项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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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生猪被注入禁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11 |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过渡期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过渡期内,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该裁量阶次适用于拒不改正情形,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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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未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编造生猪产品出厂、查验、处理等记录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过渡期内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过渡期内,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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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猪肉来源于病死猪或者猪肉中含有禁用药物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使用未经聘用的屠宰技术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屠宰相关活动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使用未经聘用的屠宰技术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屠宰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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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改正,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厂(场)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自行停业未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自行停业未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在被查处前主动向有关部门补报的; 2.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形。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等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场所被用于牛、羊屠宰,或设施被用于储存牛、羊产品,且未收取租金或以合理价格租用的; 2.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15日以内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场所被用于牛、羊屠宰,或设施被用于储存牛、羊产品,且未收取租金或以合理价格租用的; 3.相关场所使用时间在30日以内的; 4.主动配合调查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相关产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予以没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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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注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或未导致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注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 2.导致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相关产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予以没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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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注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或未导致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注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 2.导致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召回牛、羊产品而不召回等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召回牛、羊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相关产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予以没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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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召回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召回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召回的,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召回的,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属于病死牛羊或检疫不合格牛羊产品的; 3.导致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出借、转让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三)出借、转让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仅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 3.涉案货值金额羊在4000元以下,牛在1.5万元以下;或者宰杀羊在5头以下,牛仅为1头的; 4.主动上交牛羊及相关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仅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 3.涉案货值金额羊在8000元以下,牛在3万元以下;或者宰杀羊在10头以下,牛为2头及以下的; 4.主动上交牛羊及相关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的; 5.未造成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多次违法且未造成动物疫病、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或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屠宰的牛、羊未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且未造成引发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屠宰的牛、羊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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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按要求主动退还相应金额,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其他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生产的农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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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同时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使用的农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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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主动上交相关证书和牌照,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使用的农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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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220元以上34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使用的农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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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 | / | ||||
一般 | 拒不改正,但非多次违法,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多次违法,尚未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或不存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引发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引发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6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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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 ||||
7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收取的服务费已及时退还的; 2.接受服务的一方同意谅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主动退还服务费,但接受服务的一方不同意谅解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引发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8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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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应要求或主动退还相应金额,消除或减轻违法影响,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引发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9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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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的; 3.聘用人数在3人以下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引发社会舆情或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3.聘用人数在6人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 |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汇交销售流向记录的,由销售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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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未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仅少量数据未予以记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变造记录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非初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2.存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12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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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及时予以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从重 | / | / | ||||
13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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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引发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维修的农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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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 | / | ||||
从重 | 事故肇事人涉嫌犯罪的。 |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 | ||||
有逃逸情形的。 | 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 |||||
15 |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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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引发社会舆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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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改正,按要求退还费用的; 3.违法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 处29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7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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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补正相关记录和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警告 |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存在伪造、编造记录或者属于从轻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 | /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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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立即改正并能主动挽回所造成的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3.主动配合调查;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影响,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受保护的遗传资源流失、灭绝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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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情节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禽遗传资源灭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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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十万元以下的; 3.能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二十万元以上;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禽(蚕种)品种资源灭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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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蚕种)、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五万元以下; 3.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蚕种)、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蚕种)、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十万元以上;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禽(蚕种)品种资源灭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蚕种)、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5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情节,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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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三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禽品种资源灭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点六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千四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 | 冒充种畜禽(蚕种)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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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十万元以下; 3.能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二倍以上三点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总计在二十万元以上;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禽(蚕种)品种资源灭失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保存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2.及时补正相关档案信息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的; 2.经整改后养殖档案仍然不完整。 | 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改正的; 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存在伪造、编造档案情形的; 3.导致地方品种的系谱、代次、生产性能信息缺失,对遗传资源保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的。 | 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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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标识的畜禽数量占总数的60%以上的;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9 |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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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未在期限内改正,非多次,未造成从重情形的。 | 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正相关生产经营档案的,未造成或不具有危害后果的; 2.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未及时补正档案信息,仅部分数据未予以记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2200元以上3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地方品种的系谱、代次、生产性能信息缺失,对遗传资源保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的; 3.存在伪造、编造档案情形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植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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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3.仅涉及一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3.未取得采集证采集的; 4.涉及两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涉及三种及以上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或涉及国家一级野生植物;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 ||||
2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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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3.仅涉及一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3.涉及两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涉及三种及以上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或涉及国家一级野生植物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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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涉案的采集证、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数量在5份以下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收缴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涉案的采集证、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数量在10份以上的; 3.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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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仅涉及考察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且主动上交资料或者采集、收购二级野生保护植物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3.采集收购的植物仅涉及一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3.采集、收购两种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4.涉及考察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5.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涉及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或者采集、收购二级野生保护植物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采集、收购的植物涉及三种及以上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或涉及国家一级野生植物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破坏程度轻微,能够现场修复或2日内完成修复的; 2.非蓄意破坏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但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予以赔偿,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赔偿或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检查的; 3.因标志破坏导致区域内野生植物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 | 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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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未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相关施工项目尚未开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区域内野生植物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大面积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7 |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3.野生植物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4.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但能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其他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区域内野生植物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大面积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 |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违法主体为个人的; 2.及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3.野生植物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4.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初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但能配合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改正,导致区域内野生植物损失在1万元以上或大面积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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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3.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6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2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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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仅涉及考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主动上交考察资料或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9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未按照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灭失、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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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
从重 | /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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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2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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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 | / | ||||
3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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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 | / |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4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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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5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情形,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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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 | / | ||||
6 |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 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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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 | / | ||||
7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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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 | ||||
8 |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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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 /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 ||||
9 |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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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0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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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 ||||
11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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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应当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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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尚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已经签订项目协议,经有关单位批准,准予变更招标方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项目已执行或者项目资金已拨付的; 3.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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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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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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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但实际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3.主动配合调查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透露、泄露的信息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但相关人实际未中标的;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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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串通投标行为未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30万元以下的; 2.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3.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未中标的以起罚点+总幅度的20%为起罚点,3年前违法行为每增加一次相应递增10%,造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下的每增加5万损失相应递增10%,或有其他法定因素的相应递增10%;中标的以起罚点+总幅度的40%为起罚点,3年前违法行为每增加一次相应递增10%,造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下的每增加5万损失相应递增10%,或有其他法定因素的相应递增10%。如无从重情节的,以起罚点+总幅度的80%封顶。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2.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资格年限起算一年,每满足以下一种情形的增加半年: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1件骗取中标,每增加1件许可证件递增半年资格取消期间;2.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三年内每增加一次行为递增半年资格取消期间;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递增半年资格取消期间。 | ||||
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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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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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相关行为不影响招投标结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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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9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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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0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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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1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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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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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尚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已经签订项目协议,经有关单位批准,准予变更招标方式;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项目已执行或者项目资金已拨付的; 3.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3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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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经有权机关审批变更采购方式,事后补办手续的,未对招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无法事后补办手续的;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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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5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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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1.5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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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2.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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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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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投标尚未开始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投标已经开始的;或者属于从轻、从重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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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0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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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1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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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中标项目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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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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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仅少部分档案数据未予以记录,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变造档案记录;或者对转基因产品溯源产生影响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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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4.4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6.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及时改正,不再具有危害后果的; 2.相关产品尚未开始销售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相关产品已流入市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3.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5.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3.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 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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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停止试验,实验涉及的转基因生物不具有传染性、致病性风险或者未导致实验性转基因生物逃逸的; 3.主动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具有传染性、致病性风险的转基因生物逃逸的; 3.造成动植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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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及时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涉及的转基因生物不具有传染性、致病性风险或者未导致转基因生物逃逸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具有传染性、致病性风险的转基因生物逃逸的; 3.造成动植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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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弱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强,足以导致相关疫病发生的; 3.造成动植物疫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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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反的; 2.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销毁或者送交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3.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弱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拒不销毁或者送交,且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强,足以导致相关疫病发生的; 3.造成动植物疫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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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非多次违法的; 2.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弱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相关菌(毒)种传染性和危害性较强,足以导致相关疫病发生的; 3.造成动植物疫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的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 |
/ | /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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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未导致监测设备功能受损或未影响病虫害测报工作; 2.及时停止行为并恢复原状或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 | /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行为造成监测设备轻微失效并及时修复,或仅短暂影响数据采集的; 3.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采取补救措施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1.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因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病虫害数据采集,引发病虫害扩散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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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病虫害灾情发生、扩散;或者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或者未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擅自发布虚假病虫害预警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病虫害灾情发生、扩散;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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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多次违法;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伪造、编造服务档案的; 3.给田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 4.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病虫灾害、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4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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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主动上交相关数据,配合调查的; 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导致我国病虫害资料数据严重泄露;或者未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我国少量病虫害资料数据泄露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导致我国病虫害资料数据严重泄露;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的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 | / | 责令限期改正 | ||||
减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属于从轻、从重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的 |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主动停止施用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清理污泥)的; 2.未导致土壤污染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施用并采取补救措施,仅造成轻微土壤污染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土壤污染相关有害物质超标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可以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 |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因过失或紧急情况导致设施轻微移动或标志临时损坏的; 2.在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修复未影响监测功能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耕地质量监测数据长期失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损害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毗邻耕地基础设施损毁的 |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毗邻耕地基础设施损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在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耕地基础设施的; 2.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的; 2.未主动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修复耕地基础设施的; 3.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可以处7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导致严重影响耕地的农业生产或者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以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 / | |||||
减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再次违法,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倾倒建筑垃圾的; 3.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对个人处6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以暴力手段或以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相威胁,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对个人处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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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主动停止生产,相关乳制品尚未流入市场; 3.涉案乳制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加入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4.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2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三条:“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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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主动停止生产,相关乳制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3.涉案乳制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一般 | 属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粉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3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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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 | 未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毁灭证据或伪造变造证据的; 2.拒不改正、配合调查,导致案件侦破和产品溯源无法进行的; 3.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4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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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或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收购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生鲜乳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5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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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收购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生鲜乳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6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第三项 有下列任一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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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及时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牛奶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 3.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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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但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但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对当地的粮食流通、运输造成重大影响或直接影响粮食调配、救灾或者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该裁量仅针对拒不改正情形,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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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警告,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非多次违法,后续能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使十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警告,对单位处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威胁当地粮食生产、居民生活;或者未导致冲突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发生,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粮食流失、灭失的; 3.恶意操控当地粮食价格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一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当地粮食生产、居民生活;或者导致冲突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发生的。 | 警告,对单位处一百一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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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 | / | ||||
从轻 | / | / | ||||
一般 | / | / | ||||
从重 | 未威胁当地粮食生产、居民生活;或者未导致冲突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发生,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造成粮食流失、灭失的; 3.恶意操控当地粮食价格的; 4.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一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当地粮食生产、居民生活;或者导致冲突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发生的。 | 警告,对单位处一百一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在内陆地区水产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产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产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移送公安,若不予刑事处罚,则按照从重处罚区间顶格予以处罚;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计算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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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及时改正的; 2.误入水产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的; 3.合法持有相关证件的; 4.未取得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猎捕的野生(水产)动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3.未取得猎获物或仅猎捕一种国家二级保护(水产)野生动物且未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产)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猎捕的(水产)野生动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3.猎捕两种国家二级保护(水产)动物或仅猎捕一种国家一级保护(水产)野生动物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猎捕三种及以上国家二级保护(水产)动物或两种以上国家一级保护(水产)野生动物的; 3.猎捕的(水产)野生动物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相关证件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内陆地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调出内陆地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 应当不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计算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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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符合适用说明第八点情形的,或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非多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 2.涉案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制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3.涉案动物或动物制品仅涉及一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未涉及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八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 2.涉案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动物制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3.涉案动物或动物制品仅涉及两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动物且未涉及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4.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四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多次违法的; 2.涉案动物或动物制品仅涉及三种及以上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涉及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3.涉案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动物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以暴力手段抗拒调查或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各类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