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04 14:28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鑫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市鑫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6月在吴宁街道南山经济合作社毛竹园荒塘下南山停车场动工拆除原有公房建造钢棚、安装设备,并于同月完工。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层钢棚2个。经现场勘测,用地面积为1056.07平方米(棚占地756.33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毛竹园村佛殿。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书,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5年12月10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鑫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鑫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市鑫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56.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山经济合作社;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6.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056.07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52.78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003.2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捌拾捌元伍角(?11088.5)。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没收建筑物腾空并交付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