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04 14:26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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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李某
案由:无证采矿
经查:2024年11月,李某对东阳市吴宁街道西岘小区大坑地块的砂石进行开采并外运处置。开采点四至范围:东至39省道,南至东阳市公路应急保障基地,西至东义公路,北至路。经鉴定,开挖的普通建筑石料的市场价格为6487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询问笔录,估算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5年12月15日,本局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64870.00);
3.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整(?12974.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第1条决定,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3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