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时间: 2026-01-04 14:27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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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吴某某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23年5月,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城东街道李宅社区同兴小区硬化道路、搭建东侧集装箱板房,并于同月完工。2025年7月,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该地块动工搭建西侧集装箱板房。至调查时止,路面已硬化、板房已搭建。经现场勘测,用地面积为1050.17平方米(简易结构157.45平方米,棚结构91.39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路;南至水田;西至林地;北至园地。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5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吴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吴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2025年)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50.1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0.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1050.17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638.5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40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411.62平方米农村道路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伍佰捌拾贰元整(?296582.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没收建筑物腾空并交付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