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86Q/2026-1010556101 | 发布机构: | 东阳市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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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工程变更监管,在总结2016年颁布的《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6号)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项目管理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回应工程变更管理中存在的审批层级不够清晰、变更分类标准有待优化、EPC项目不规范变更等问题,旨在构建更加科学、严格、高效的变更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结构体系优化
原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涵盖估算、概算、预算及变更管理;新办法聚焦“工程变更管理”,结构更为紧凑,分为八章,重点突出变更的分类、程序、概算调整与责任追究等。
(二)变更分类标准调整
原办法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变更,其中:
一类变更:单个变更金额≥100万元或占合同价比例≥20%;
二类变更:单个变更金额≥20万元且< 100万元或占合同价比例≥10%且< 20%;
三类变更:单个变更金额< 20万元且占合同价比例< 10%。
新办法调整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标准提升为:
重大变更:单个变更金额≥300万元或占合同价比例≥20%;
较大变更:单个变更金额≥100万元且< 300万元或占合同价比例≥10%且< 20%;
一般变更:单个变更金额 < 100万元且占合同价比例< 10%。
同时,工程累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过项目概算的,超过概算之后的变更按重大变更办理。
(三)新增不得办理变更的负面清单情形
新办法首次明确列出了七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从源头上堵住违规变更的通道,有助于防止实践中利用变更谋取不当利益、规避招标、擅自扩大规模等问题,强化了变更管理的刚性约束。
(四)审批程序细化
明确联审机制,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财政、行政主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参与,审计部门列席监督。
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发改的领导审批。其中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人大票决项目的重大变更同步报市人大预算工委备案。较大变更由市发改部门审批。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行政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增加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
单个变更需要增加财政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新增应急项目的定义及紧急变更程序。
(五)新增EPC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得变更。
设计深化须严格符合批复要求,不得增加投资、不得延长工期,经认定后不属于工程变更,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参照重大变更程序办理。
(六)价款支付与概算调整
价款支付方面,明确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并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
明确项目实际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复概算。超概的,除客观原因外一律视为超概责任事故,依法依规追责。
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发改的领导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调增幅度达到或超过10%,或调增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经人大票决的项目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工程变更资料管理与责任追究强化
新增审批材料补正制度,明确补正期限及逾期处理方式。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增加对“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变更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追责。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强化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联合惩戒。
(八)附件表格优化
原有两个附件(备案表、审批表)扩展为三个专用审批表(重大、较大、一般变更)和一个财政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表,表格内容更细化,体现分级审批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注意事项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除紧急变更程序等法定情形外,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资料齐全性:变更资料应齐全、真实、连续。材料不齐的,审批部门将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补正可作退件处理并追究责任。
3.源头控制:业主单位应加强前期设计审查,从源头上减少变更,并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明确变更处理机制和各方违约责任。
4.EPC项目特别提醒:总承包单位应充分预判并承担各类风险,不得因自身原因(如勘察不到位、方案论证不充分等)提出变更。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照
方面 | 原办法(2016版) | 新办法(2026版) |
负面清单情形 | 无 | 明确七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
变更分类 | 一类、二类、三类变更 | 重大、较大、一般变更 |
分类标准 | 一类:≥100万元或≥20% | 重大:≥300万元或≥20% |
审批层级 | 一类:市政府批 无时限要求 | 重大:市政府批(超500万需常务会议) 新增时限要求 |
联审机制 | 成员: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管办 | 成员: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 |
财政审核 | 一类、二类变更审批通过后送审 | 50万元以上变更审批通过后送审 |
EPC项目管理 | 未单独规定 | 专章明确,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得变更 |
紧急变更 | 28天内补办手续 | 25个工作日内补办全部手续 |
概算调整 | 按超概10%或500万元为界 | 明确分类审批程序,人大票决项目需报人大审查批准 |
责任追究 | 分散在各章节 | 独立成章,系统梳理违规情形及责任 |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金鑫伟
联系电话:0579-86924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