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19 10:44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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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25号
被处罚单位: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
案 ?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歌山镇凤山村王家自然村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棚,至调查时已完工,用地面积10918.7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513.84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嵊岩线,北至东阳江。所占地类为其他草地5239.53平方米,坑塘水面4642.69平方米,建设用地1036.5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10918.7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蒋**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对蒋**的询问笔录一份,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份、土地权属说明一份等。
2025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等。
东阳市北江农垦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918.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权属单位;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918.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9882.22平方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97644元;对非法占用1036.5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366元;共计贰拾万捌仟零壹拾元整(2080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