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梦盛贸易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45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4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45号)
联系人:樊樾、陈云清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45号
当事人:东阳市梦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DCMQE1XC,法定代表人:程文杰,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接官亭社区白殿小区140栋8305室(自主申报)
案由:东阳市梦盛贸易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的事实: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未支付雷雨萌3769.23元、王庆婧4769.23元、钟聆翠4769.23元、钟曼翠4769.23元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证据一:执法人员从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和从东阳市公安局调取的法定代表人程文杰的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主体,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证据二:雷雨萌的调查笔录、雷雨萌的身份证复印件、雷雨萌提供的资料、王庆婧的调查笔录、王庆婧的身份证复印件、王庆婧提供的资料、钟聆翠的调查笔录、钟聆翠的身份证复印件、钟聆翠提供的资料、钟曼翠的调查笔录、钟曼翠的身份证复印件、钟曼翠提供的资料。共同证明了雷雨萌等人曾在当事人工作,投诉上班期间工资未发一事;
证据三:本机关2025年4月3日公告,2025年4月18日送达的东人社询字〔2025〕95号《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逾期未提供未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未来接受询问一事;
证据四:本机关2025年4月24日公告,2025年5月12日送达的东人社改令字〔2025〕217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证明了在用人单位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认定事实,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雷雨萌3769.23元、王庆婧4769.23元、钟聆翠4769.23元、钟曼翠4769.23元工资,当事人逾期仍未支付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和期限):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支付雷雨萌工资3769.23元加付赔偿金1884.62元、支付王庆婧工资4769.23元加付赔偿金2384.62元、支付钟聆翠工资4769.23元加付赔偿金2384.62元、支付钟曼翠工资4769.23元加付赔偿金2384.62元。以上人员工资共计18076.92元,赔偿金共9038.48元,工资加赔偿金共计27115.4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一审:樊樾
二审:陈云清
三审:王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