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5-06-23 09:36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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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案 ? ?由:非法占地

经查: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在巍山镇白坦村白二村土地上动工搭建钢棚及围墙,2025年3月完工,用地面积846.4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39.53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路,南至路,西至农田,北至幼儿园空地。所占地类为林地234.72平方米,建设用地611.7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719.82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126.63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内611.73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719.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6.6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吴**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对吴**的询问笔录一份,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2份、土地权属说明一份等。

2025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等。

东阳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46.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巍山镇白坦村民委员会;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9.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719.82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6.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234.72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23472元;对非法占用611.7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61173元;共计捌万肆仟陆佰肆拾伍元整(846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