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16 16:32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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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东阳市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6月在城东街道雅溪村矿区建设制砂流水线,2022年10月完工,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用地面积为67699.64平方米,四至情况为:东至山,南至山,西至山,北至路。所占地类为林地49.65平方米,建设用地66864.85平方米,未利用地785.14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55785.35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11914.29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该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4123.13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7791.16平方米)。63576.51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123.1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5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市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7699.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城东街道雅溪村集体;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2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4123.13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576.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的66864.8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9.65平方米林地和785.1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玖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贰元整(?6936922.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