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16 16:20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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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
案由: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经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张某某通过直播方式在微信小店等平台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拼图)582件,销售金额5761.8元。经鉴定,该地图产品未送审无审图号,地图产品无错误。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2025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行为。根据《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