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03 08:58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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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天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25年4月,东阳市天毅工贸有限公司在广福路以北、山口大道以西动工建造厂房。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厂房11层。经现场勘测,用地面积为2827.96平方米(建筑占地为1004.62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厂房,西至空地,北至路。所占地类为耕地136.88平方米,林地66.20平方米,其他草地52.18平方米,建设用地2572.70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1865.61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962.35平方米(该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922.70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39.65平方米)。1905.2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22.7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说明,委托书,询问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权属证明等。
2025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天毅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市天毅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27.9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2.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922.70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05.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136.8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40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118.38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及2572.7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整(?32386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没收建筑物腾空并交付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