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83002611067E/2025-00544 发布机构: 东阳市农业农村数字信息中心
公开日期: 2025-01-14 10:2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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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1-14 10:20 ????

一、制定背景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职责。起草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起草本《办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依法保障好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阳市人民政府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东政发〔2022〕20号)等文件规定,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及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户”的认定;可提出宅基地申请的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等方面内容予以了明确。另外,对立户报批年龄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一般规定;混合户报批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原有宅基地面积的计算办法等方面内容予以了优化完善。

其中: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所涉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农村村民、农村住房及农村宅基地的定义进行了解释说明,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的有关原则,即“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法定限额、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建新拆旧、因地制宜、保障安全”。

第七条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

第八条对“户”的认定进行了解释说明,即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

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了可提出宅基地申请的6种情形以及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5种情形。

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报批年龄的有关规定,即男性村民22虚岁以上,女性村民21虚岁以上。

第十二条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一般规定,包括所需提供的审批资料、我市宅基地面积标准等。

第十三条是混合户拆建报批的有关规定,即一个“户”中既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报批时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户主,以“户”为单位进行,成员资格认定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是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离婚人员等群体所涉及到的审批规定。

第十五条是涉及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各种情况的计算办法。

第十九条对本《办法》开始实施日期予以明确。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卢宏

联系电话:0579-8665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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