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516/2024-219390 发布机构: 巍山镇
公开日期: 2024-09-29 14:4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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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巍山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9-29 14:41 ????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东阳市政府相关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范围

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或镇属四个平台、社区名义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二、审查方式

镇各办公室、中心、四个平台、社区(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提交至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报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报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交班子会讨论;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或者未经司法所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班子会讨论,应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报党政综合办公室提班子会讨论。

制定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制定起草单位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适用审查标准中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书面审查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予以详细说明。

四、定期开展评估,积极完善政策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集中统一上报东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竞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向市公竞办报送总结。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各镇(街道)政府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三)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四)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五)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二、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五)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六)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三、是否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五)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六)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四、是否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二)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超越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五)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五、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六、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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