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东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情况:
1、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3、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4、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东阳市 街道 (小区) 幢 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起至 日止。
本轮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退还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用途: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
第三条 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自愿向东阳市公证处申请公证,由甲方承担全额公证费用。
2、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2000元房屋押金。租赁期满或退出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 保障类型、面积、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保障类型:①低保□ ②低收入□ ③中等偏低□ ④新就业无房职工□ ⑤外来务工人员□
2、租金交纳方式:一年一次性交纳年租金,先交租后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保障面积 平方米,租金标准计 元/㎡·月;超保障面积 平方米,租金标准计 元/㎡·月;合计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调整后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3、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4、乙方应提前2个月将下一年度的租金交付给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按所欠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煤(燃)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清运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其他应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与修缮
1、房屋安全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安全消防义务:
①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②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
③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等物品;
④不得在住房及其配套用房、走廊、楼梯道、过道等部位堆放物品,也不得在其他公共场地、部位堆放物品、乱搭乱盖。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房屋修缮
(1)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应予以配合。
(2)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属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方案,抓紧实施维修。若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①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②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4)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①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门锁、窗框、钥匙等易损、易碎、易丢物件;
②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
③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④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⑤租赁期间房屋卫生间、厨房、阳台等的排水管道堵塞疏通。
第七条 物业服务及物业费约定
1、所承租的住房及其配套用房设有专业物业服务或实施业主自治的,承租人应当服从物业服务或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缴纳该住房及配套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除外),物业费由承租住房及其配套用房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或管理单位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乙方在物业费缴纳周期内中途退租的,由乙方与物业服务或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2、乙方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乱丢垃圾及废弃物,饲养的宠物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八条 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2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或按实际赔付。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腾空该房屋的,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核定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租金缴纳违约金。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②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出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出借期间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③因人口、收入、住房、财产、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继续保障申请的;
⑤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未在事前和事后说明原因的;
⑦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⑧未经批准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的;
⑨采用虚报、隐瞒和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的;
⑩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11其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政策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情形之一的。
12因乙方未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或小区业主自治公约,经3次以上书面提出拒不整改的;
2、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终止合同,乙方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按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执行;
②乙方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经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批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在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情形成就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终止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已确认准确无误,为甲方、东阳市公证处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和东阳市公证处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法律文书、通知等,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1、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2、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搬迁期满后,乙方拒不腾退该住房及其配套用房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封门等措施。
3、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拒不腾退住房及其配套用房的,甲方可将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提交市区个人征信系统,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上述第四、五款两种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乙方承诺:乙方到期不支付租金,或者本合同终止(包括解除合同)后,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东阳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放弃所有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抗辩权利并无条件地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向东阳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东阳市公证处可任意采取电话、传真或邮寄核实函三种核实方式之一向乙方核实违约事实。
3、乙方应当在东阳市公证处的核实函送达后五日内回复东阳市公证处和甲方,并提出充分证据。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者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东阳市公证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甲方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甲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方的强制执行。
4、前款约定的函件寄送应当采用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的地址和收件人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乙方未将变更的通讯地址或者收件人及时通知甲方和东阳市公证处,致使东阳市公证处无法向乙方核实,或者乙方拒绝接受核实的函件,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5、鉴于甲方负有保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维修义务,因此,乙方特别承诺:乙方不会以此来抗辩乙方所负的支付租金和腾退返还房屋的义务,乙方即使有此抗辩权,也自愿一并放弃,乙方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甲方所负的有保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维修义务的事宜,在乙方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后,以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东阳市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