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5 16:04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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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2项)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并施行)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厅1999年发布,浙教成[1999]60号)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高中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举办初中、小学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1993年发布)
第五条第三款:举办普通高中(完)中或职业高中,报学校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有关教育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的有: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备案事项有4项(①高中学校设立和撤并;②高中段招生计划管理;③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评审;④教师普通话等级测试站),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事项有2项(①中小学校计划内聘用外籍教师的审批;②省教育强镇的审核)。
东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机构岗位 | 执法要求和流程 | 执法责任 |
行 ? 政 ? 许 ? 可 | 1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科 |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交行政审批科办理。 2、许可审查。行政审批科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东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 行政审批科 |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受理的交行政审批科办理。 2、许可审查。行政审批科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1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对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4)对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东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