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0 15:41
信息来源: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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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根据省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文旅执法〔2019〕18号),我局特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2019年11月11日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广旅体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文广旅体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信息(以下统称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公示包括但不限于:
1、执法主体。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
2、执法依据。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执法规范。包括工作规程、管理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执法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风险管理等执法工作部署、工作安排等。
5、执法结果。包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情况。
6、执法监督。包括涉及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公示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辅以相关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文化、旅游、体育等市场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五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十三条 ?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综合执法机构及承办业务相关机构(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及时将执法案卷移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局法制机构认为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咨询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三)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提出补充补齐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当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局承办业务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