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8 10:33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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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核。委员会审定案件实行会议制度。”规定,现就东阳市医疗保障局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组成人员(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委员会主任:楼红霞;
副主任:胡小骏、徐莹、方晓锋;
委员:吴英杰、郭登峰、楼振帆;
案审委审定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二、案审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在经过立案、调查、终结、核审程序后,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科室应当报请东阳市医疗保障局案审委集体审理,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组织整理审理记录,由法制科(办公室)负责。
(二)经案审委审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因陈述、申辩、听证等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办案科室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三)报请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审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2.办案机构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3.法制机构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4.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5.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6.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参加会议委员应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不发表意见或不表态的,视为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经过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照讨论结果形成处理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意见。
(四)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2.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5.对超出管辖权、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交、移送;
6.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案件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委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五)案审委提出本通知第(四)条第(3)项、第(4)项意见的,由办案机构纠正、补充调查后,重新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本规定再次履行审核等程序。
三、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