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7 15:42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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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本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按市政府配备标准,本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本部门执法记录仪及其他音像记录设备由专门处室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九条 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