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7 15:27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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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行政执法公开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示公示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局网站及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两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 ?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四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