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7 15:26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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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1、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2、不允许或不听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超出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畴的;
3、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4、不按照行政执法既定程序执法的;
5、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三、行政执法当事人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86816011,工作时间内受理投诉与举报。
四、来人及信件投诉举报由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
五、受理投诉与举报后,10日内向当事人进行答复,对确实侵害当事人权益、违法执法的,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执法中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针对不文明行向当事人致歉。
七、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
八、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提交班子会研究,给责任人以应有的行政处分,并向全市建设系统通报。
九、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不得向被举报人透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十、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班子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