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23 13:28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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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制稽查科和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推进行政执法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根据执法需要给执法人员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浙江省卫生厅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的,制作检验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调查以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办听证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中队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浙江省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办公室负责全所音像资料的管理,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