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企业、单位)

发布日期: 2020-09-11 08:51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一、失业保险稳就业补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影视)、旅游行业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19年12月份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的1.5倍,当年申报有效。(严重失信企业和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

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未享受失业保险稳就业补贴的企业,且裁员率不高于5.5%,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

三、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开展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经核定给予企业专项职业能力1000元/人、岗前(转岗)培训800元/人、大学生岗前1000元/人、初级工1500元/人、中级工2000元/人、高级工2600元/人、技师3200元/人、高级技师3900元/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在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认定为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的在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认定为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的在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受疫情影响的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为员工开展稳岗培训,可给予每人700元培训补贴。本年度内每人可参加3次不同岗位稳岗技能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度最多可享受3次培训补贴。具体培训内容及流程参照《东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四、定向培养补贴

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开设“订单班”、“冠名班”“双元班”等,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给予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院校(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订单班”和“冠名班”人员到企业就业后,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双元制培养技能人才模式的,取得证书后,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每人给予不超过6000元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职工学徒按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最高补贴5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补贴6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补贴8000元。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

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五、实施线上培训补贴政策。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按《东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享受 95%的补贴,疫情解除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六、隔离人员生活补贴政策。非疫情重点地区返东务工人员,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薪酬的,政府参照市失业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七、返东企业员工交通补助和生活补贴。对2月29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等方式到达东阳的企业员工,车票费用全额补助,并给予500元每人的生活补贴。对2月29日前通过自驾方式到达东阳的企业员工,参照同地区乘坐铁路列车标准(确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助,并给予500元每人的生活补贴。对2月29日前由政府或企业包车接回的企业员工,给予500元每人的生活补贴。对2月29日前企业员工为我市引进新员工的,经企业确认,按每介绍一名新员工给予老员工500元奖励。新员工参照企业员工享受交通补助和生活补贴。

八、“劳务协作站”和“引才联络站”引才补贴。“劳务协作站”“引才联络站”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月29日前,为我市引进新员工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在3月31日前为我市引进新员工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在4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新员工的,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引进建档立卡人员,按每人500元给予奖励。引进人员需在东阳稳定就业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九、企业用工监测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疫情期间每次填报期内均按时按质按量上报数据的按150元/月标准发放补贴。

十、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初次创业的,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税收减免资格认定

1.个体税收减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审核符合税收减免人群认定条件,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每人每户最高14400元限额抵扣当年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税等。

2.企业吸纳税收减免:我市行政区域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定认定享受税收减免资格,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岗实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 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及贴息。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改制人员和经劳动部门招工的志愿兵中“4050”人员退休前可以享受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企业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爱心岗位就业的,参照我市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给予岗位补贴。

十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可凭保险单据给予保费40%的补贴。

十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201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经各地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时间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七、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见习期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八、大学生实习补贴。2018年1月(含)起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我市经认定的实习基地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双一流”、985.211大学生除外)实习,可享受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

十九、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按每人120元的保费标准给予补贴(实际保费低于120元的按实补贴)。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二十、红木行业技能比武经费补贴。鼓励工艺美术、红木家具行业协会有计划组织木雕、竹编、红木家具的设计、加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创新比武活动,按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每次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一、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充分发挥大师工作室的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带徒传艺作用。对取得金华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按上级补贴规定给予资金资助,被评为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

二十二、招聘推介会活动补贴。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用人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展位费和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二十三、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补贴。建设一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被评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二十四、职业培训项目开发补贴。积极鼓励开发职业培训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5万元资助。

二十五、校企合作实践基地。强化校企合作力度,认定一批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对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明显的企业经考核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十六、优秀基地补贴。对评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为金华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为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示范基地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建立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经市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认定为优秀的,3年内给予每年5-10万元的补助;对评选为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对评为金华市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二十七、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2019年5月1日后市场主体解决裁员10人以上且裁员率达5%困难企业职工转移就业,并在转移用人单位就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转移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补贴。

二十八、用工余缺调剂补贴。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在乡镇、园区内开展用工对接,促进富余人员就近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集团等市场主体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完成调剂并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东阳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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