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为: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最高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养老、残疾人和现代农业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费补贴
回本市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七、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中职院校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街道(乡镇)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创办家政、养老、残疾人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重点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在校生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他人员每人1600元(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
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度按照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专项证书800元、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6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十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对登记失业青年,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实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
十四、在校生实习补贴
吸纳在校生来东实习,鼓励企业与对口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对吸纳在校生实习的企业,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
十五、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二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标准给予社保补贴。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十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七、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岗前技能培训的,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
十八、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补贴
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开设“订单班”、“冠名班”等,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给予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院校(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订单班”和“冠名班”人员到企业就业后,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
十九、中小微吸纳就业补贴
在我市注册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