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0-20 16:34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字号: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88bet体育_篮球比分直播@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阳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东阳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宜公开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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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除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东阳市人民政府网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外,通过局微信公众号、东阳日报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七条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应用,做好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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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关职责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与政务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以及“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统筹推进。

第十条 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执法事项清单、执法职责、权限、依据,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等,按照执法类别分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程序和受理的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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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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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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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应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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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东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