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举措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三类人群,分别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哪些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设有办事窗口,地址胜利南街玩云岭11号(江北眼科医院对面),咨询电话82320116。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答: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分别如下: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一户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④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②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③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
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⑤本人在市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3)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或户籍在市本级乡村地区的,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在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②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的;
(3)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1300元的;
(4)在市本级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面积的;
(5)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两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配租方式,即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另一种货币保障方式,即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等途径解决住房问题。今后主推货币保障方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优先解决优抚对象、老弱病残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6.实物配租方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租金情况如何?
答: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和租赁补贴分离制度,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再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租金标准市场化,定期调整。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城镇住房困难一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12元,二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9元,三类家庭每月每平米补助5元。保障面积如下:1人保障40平方米,2人保障50平方米,3人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80平方米。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以保障内三口之家举例,父母人均月收入5千,子女上学,无房,属城镇二类保障家庭,享受保障面积60平方米,租赁东景小区65平方公租房(平均每平方每月租金约10.5元),每月缴纳房屋租金682.5(65*10.5)元,享受补贴540(60*9)元,每月实际承担房租为142.5元。
7.货币保障方式每月发放到手的货币补贴情况?
答: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享受租赁补贴按实物配租标准上浮20%。以保障内三口之家举例,父母人均月收入5千,子女上学,无房,属城镇二类保障家庭,享受保障面积60平方米,每月享受的货币补贴为60*10.8=648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米补助10.8元。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
8.保障对象有哪些义务?
答: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起一个月内告知市住保中心。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上规定的时间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配租。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过渡性的住房需求,当保障对象因自身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须及时退出保障。
二、 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范围。
三、 术语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中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5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若父母离异,资助人员以与申请对象具有抚养关系的一方为准。
(三)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教师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四)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四、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五、 解读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